《住房租赁条例》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,部分自媒体宣称该条例施行后将开征“房东税”,但业内人士和税务部门表示,这是对住房租赁政策的误读。所谓的“房东税”并非一个新设立的单一税种,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多种税费的统称,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、房产税等。在中国,个人出租住房一直是需要纳税的,相关税费政策已实施数十年,并未因《住房租赁条例》的出台而调整。《住房租赁条例》中关于备案的规定,出发点并非收税,而是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,保护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。例如,条例要求合同实名签订,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免费备案,这有助于减少虚假房源、押金乱扣等乱象,同时也方便租客办理居住证、提取公积金等。虽然条例规定房管部门应与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使得征税具备了更便利的条件,但备案并不等同于征税,即使没有备案,只要租金达到起征点,房东就需要纳税。此外,各地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综合税负也远低于部分自媒体所说的“20%—30%”。比如,北京和上海在个人出租住宅、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,以2.5%的综合税率征收;广州自有住房出租租金在2000元—30000元之间的,按照4%的综合税率征收;在成都,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,按照0%的税率综合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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